为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水平。近日,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人社、卫计委、脱贫攻坚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
《通知》指出,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拓展至困境儿童、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积极探索做好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工作。
同时,《通知》要求,要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资助不低于30元。对经民政、扶贫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群众,县(市、区)政府要资助支持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增加的费用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安排;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通知》规定,各地要合理调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结构,稳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占比。综合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当地医疗救助筹资情况等,建立健全分类、分段的梯度救助模式,比照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分段报销的比例,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实施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困难群众经各种保险报销后,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采取分段定额救助,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源自2017年9月19日《许昌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