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许昌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含道路)示意图中的ABCDEFG区均为禁用区,共102.63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见附件。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在用国Ⅱ及以下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其尾气排放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在用国Ⅲ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其尾气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和重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