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274号)指令,预计11月2日至11月8日,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我市将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按照《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许政办〔2017〕57号)及《许昌市2017-2018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实施方案》(许环攻坚办〔2017〕108号)规定,11月3日0时起启动Ⅱ级以上响应及应急减排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健康防护措施。各级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各级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一)工业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错峰生产企业名单,按照“一厂一策”措施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工信部门会同发改、环保等部门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错峰生产等措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工信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应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二)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督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含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应急调度指令,适时调整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国、省干道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
(四)其他措施。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许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017年11月2日